消费税的 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计征
应纳消费税税额 = 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消费税税额 = 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 × 单位税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零售金银首饰
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 = 购进原价 × (1 + 利润率) ÷ (1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其他特殊情况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这些公式涵盖了消费税的主要计算方法和特殊情况,适用于不同的消费品种类和纳税人。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