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品的会计处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法:
同批订单中赠品与商品一同发出
商品部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赠品部分不单独确认收入,而是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实际收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100元)”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60元和赠品成本12元。
单独赠送的赠品
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当发生赠品支出时,借记“销售费用(赠品成本 + 相应的增值税)”,贷记“库存商品(赠品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易实质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按单独售价比例分摊价格确认收入。
将与销售搭配的赠品在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赠品收入,因为同时达到客户,就同时确认收入,处理上也是记在一笔分录中,收入金额也不必单独分摊。
交易实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赠品与商品高度关联,二者整体作为组合产出,整体确认收入,不涉及价格分摊。
赠品与销售的产品的收入分类不一样时,应按单独售价比例或其他合理方式分摊列报,各自分开确认收入。
销售期间费用
赠品作为销售期间费用,确认为销售费用。
适用于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
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
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处理
赠品通常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建议在开具发票时,按照折扣方式开具发票,将赠品与提供的服务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在同一张发票开具与赠品相同的折扣金额,以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
如果赠品实质上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销售价款需要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费用性质和使用目的
赠品应当按照费用性质和使用目的计入固定费或投资性费用中。
例如,如果赠品是作为广告使用的,则应计入广告费用中;如果赠品是作为推广使用的,则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赠品是作为体谅赠与使用的,则应计入福利费用;如果赠品是作为研究使用的,则应计入研发费用。
根据以上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税务要求,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