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构成违纪的四要件包括:特殊主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故意、侵犯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相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违纪构成包括特殊主体(党员干部)、故意、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进行非正常获利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或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定级别领导干部的经商限制
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等。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包括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党和国家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