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和利润不用于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进行分配,而是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包括非营利性、独立性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捐赠、政府资助、会费收入等非营利性收入。
在性质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营利法人)有明显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可以以自己的服务活动获得或者换取一定的报酬,但这并不影响其非营利性质,这些收入必须用于本单位开展社会活动和发展,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主要职能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