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即拆迁办公室,主要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通常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临时性组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因此,拆迁办通常隶属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并由其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拆迁办的人员构成可能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临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可能仍在原单位,只是在拆迁办进行行政借调。拆迁办没有权力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拆迁办作为负责拆迁相关事务的临时性机构,通常隶属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并由这些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