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居住期限。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逮捕、拘禁或搜查。
人格尊严: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财产权: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可以依法拥有、继承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自由:
包括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如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这些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