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规定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