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背景
该决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旨在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最终,共有500项行政许可项目被保留并设定。
实施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需对实施这些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以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修改情况
在该决定实施后,国务院还对该决定附件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了修改。例如,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并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学术观点
有学者对该决定中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许可项目数量庞大、个别主体不规范,并且没有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常规性行政许可。
综上所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一次重要清理和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但该决定仍然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