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烈士子女的最新待遇政策如下: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包括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
烈士子女每月1268元(2022年8月1日执行月标准),根据国家政策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其他优惠政策
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烈士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优待。建议烈士家属及时了解并申请相关待遇,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