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权
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调查权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在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时,可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留置相关人员。
建议权
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行政处分权
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行政纪律时,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这些权限体现了监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行政纪律和效能方面的职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