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责任等。
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监督
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对政府提出质询和询问,及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人事监督
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内部和外部监督结合
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同时接受外部监督,如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专门行政监督
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
通过公众参与评价政府行为,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效果。大众媒体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政府改进工作。
这些监督方式共同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