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基本组织纪律之一。根据党章和相关法规,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时,有以下几点要求:
坚决执行:
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制或拖延。
请求改变:
如果下级组织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请求,要求改变决定。这是下级组织应有的权利,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在下级组织请求改变决定但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的情况下,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决定,并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这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确保党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如果下级组织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向上级组织的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确保党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传达和执行。
遵守组织纪律: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党的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时,必须坚决执行,同时享有请求改变、报告等权利,但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