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巡察工作条例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巡视准备阶段
了解情况
巡视组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情况。
征求意见
走访辨别管领导,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信访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司法系统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准备材料
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
撰写动员会会议材料。
准备调查问卷和民主测评表。
制定《进驻被巡察单位工作安排表》。
张贴告示
提前5个工作日,由被巡察单位安排人员领取并张贴巡察告示。
巡察实施阶段
进驻被巡察单位
召开会面会,送达《有关开展巡察工作的告知》,听取被巡察单位状况简介,拟定联系员,沟通需要配合的工作,提示进驻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收集材料
提前3个工作日,收取被巡察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党组织领导班子自查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述责述廉报告、单位基本状况材料等。
巡视汇报与处理
形成巡视报告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听取汇报并决定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反馈与整改
反馈巡视情况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问题处理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并移交给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
以上流程概述了巡视巡察工作的基本步骤,具体实施时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