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放射人员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适用范围: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属于二类
执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负责执行
资金来源: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以上信息根据2004年1月1日的通知内容整理得出。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最近的官方公告或直接咨询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