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党内法规,旨在明确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责任内容、方式及监督追责。以下为主要内容:
总则
制定目的: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具体责任。
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自的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
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监督追责
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应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上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
特殊要求
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附则
规定了《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共中央办公厅所有。
该规定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落实机制和监督追责,构筑起一道防止管党治党主体缺位、责任缺失的制度屏障,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