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撤诉程序规定如下:
申请撤诉
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法院裁定
法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撤诉条件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撤诉必须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撤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按撤诉处理
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缺席判决
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建议:
原告在申请撤诉时,应确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如果原告撤诉,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定。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诚信,避免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而被驳回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