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缉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权限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发布范围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
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发布方式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日期。
查缉与处理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
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