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程序违法行为是指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主体限定:
程序违法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规范,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件。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即构成程序违法。这些规定是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
程序违法的行为必须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如果仅仅是轻微违反程序性规定,且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情节严重:
程序违法要求在程度上达到情节严重,轻微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通常不会受到追究。
程序违法的情形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法定步骤缺省:行政行为未遵循或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缺少或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环节。
违反法定时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行为。
增设程序义务: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
违反法定管辖:如行政处罚案件未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非法取证: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未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未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
应当回避未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但未回避。
程序违法不仅影响执法公正与合法性,还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决等。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