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审理程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受理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并经相关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并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集体审议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若审理组与执纪审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机关领导报告。
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成员等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评议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会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判决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审案审理程序的基本内容,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审理,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