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授予程序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1-30 08:29:56 手机游戏

警衔授予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首次授予

吸收录用或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后,根据确定的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职务之日。

晋级

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晋职晋升:人民警察因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受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分别延期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晋升警衔。

批准权限

首次授予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警察人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以履行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职责,并且通过严格的选拔和晋升程序,保持警衔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