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罢免程序如下:
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和所在镇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后附联名村民的签名。
召开村民会议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不愿或者不宜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愿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1名代表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被罢免人申辩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议案成立后,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被罢免人,使其有时间准备自己的申辩意见。
投票表决
主持人宣布开会,讲明会议主要是讨论罢免问题。
清点选民,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启动罢免会议程序。
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联名村民代表阐述罢免理由。
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若不到场不影响投票。
无记名投票。
唱票,计票。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案生效。
工作移交
罢免决定生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建议:
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应确保联名村民的数量满足法定要求,并书面提出罢免理由。
乡镇政府应予以指导和支持,确保罢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被罢免人应享有申辩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