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发布范围应覆盖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需公布。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征收土地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过程应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补偿的形式、标准和具体方式等。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将拟定的补偿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中应详细说明补偿的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信息。
组织听证
如多数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可行使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在申请时如实说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应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之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最终交付土地。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