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点开庭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通知并告知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出示、核实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调取新证据。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讨论并决定案件判决。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在宣判前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十点开庭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