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听证程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
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职责
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
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听证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包括: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程序包括: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当事人认真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