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包括:
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案情复杂化: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证据调取或证人出庭:
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送达问题:
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案件代表性:
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社会影响:
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认为不宜: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些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且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