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的执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案的提出与列入议程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的审议
议案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议案的表决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议案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票数才能通过,并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议案的公布
如果通过的是法律议案,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需制定办理方案,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承办单位需在1个月内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明确答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提案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可以分别答复或联合答复。
复文完成后,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理解。
提案的监督与催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每年下半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未办理完的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催办,保证提案件件有答复。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办理。
这些步骤确保了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以及办理和答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