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发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等。
法院立案审查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一旦立案受理,法院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破产清算事宜。
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确保所有债权人了解清算情况。
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后续会议在法院或清算组认为必要时召开。
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处理,包括设备、物资等。
清算组还需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法院批准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破产债权等。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完成破产清算程序。
以上步骤构成了企业破产清算的完整流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