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土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考古发掘单位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六个月内,需将出土文物移交给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同时,考古发掘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程序
告知项目单位:
考古机构在调查、勘探发现有重要地下文物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项目单位。
考古发掘前期配合:项目单位应在考古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地面建筑和地表以上建渣等的清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水电及临时性设施。
开展考古发掘:考古机构应在具备入场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考古发掘工作,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文物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考古发掘时间:考古发掘时间根据具体发掘工作而定,不能采用机械作业,只能依靠人工,且发掘工作需分批次进行,以保证文物安全。
确定考古发掘面积:
考古机构与项目单位现场共同核定考古发掘面积,并签订确认书。
签订考古发掘协议:
考古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明确考古发掘费用及支付方式。
文物保护程序:
所有出土文物的保护需按照科学、规范的保护程序进行,制定详尽、系统、有针对性的保护预案,开展规范性的资料提取和保护修复工作。
考古发掘许可证和计划:
申请发掘许可证,制订发掘计划,编制预算,组织队伍,准备工具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科学、规范、安全,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物,防止其被非法侵占或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