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领养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领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一系列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如果领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领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包括收养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在必要时,收养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公告,以寻找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
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将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察。
签订协议
如果评估合格,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办理登记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融合试验
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进行融合试验,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以确保双方的适应性。
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办理收养登记后,自愿办理收养公证,以证明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户口登记
领养人拿到收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建议:
在准备材料时,务必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
领养是一项严肃的责任,建议收养人在决定领养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被收养孩子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