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脱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
县级根据全区整体脱贫计划,制定年度脱贫计划,明确年度脱贫对象,并进行重点扶持。
入户认定
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认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并由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双方签名确认。
村评议公示
召开村民大会对年度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度脱贫初步名单,并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
乡镇审核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
县级审定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销号标准,对各乡镇报送的《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进行审定。脱贫户名单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公告
经审批确定为脱贫户的,在行政村公告。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脱贫户名单更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
颁发脱贫光荣证
履行脱贫程序并经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这些程序确保了贫困户脱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保障了脱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程序,确保脱贫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