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法庭程序的行为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或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未公开审理或未公开宣判: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进行,或者应当公开宣判的结果未公开。
未通知当事人就缺席审判:
法院在当事人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未给当事人陈述机会:
在审理过程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案件审判或编制虚假案件信息:
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开始审理案件或制作虚假的案件信息。
恶意篡改、隐藏、伪造、调换证据材料:
对证据材料进行恶意篡改、隐藏、伪造、调换以及有意损毁,或重大过失导致证据材料丢失、损毁。
隐瞒关键证据或重要情节:
在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刑、假释:
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裁定减刑、假释,或重大过失导致此类错误裁定。
扰乱法庭秩序:
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妨害证据调查和执行: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
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包括违反公开审判规定、不保障案件公开透明,违反回避制度、影响审判公正,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等。
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处以罚款或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