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属于 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被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它们是计算机执行的一序列代码化指令,或者是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序列或语句序列。
知识产权是一种针对智力成果的法律权利,而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自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与之相对的是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指有形物,如动产和不动产,而计算机程序作为无形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因此,计算机程序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对其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等。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可以依法对软件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