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拘留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报警与受理
受害人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材料,并进行登记。
调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与执行
公安机关将行为人送往拘留所。
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送达与交接
公安机关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由两名以上民警送达拘留所。
如被处罚人抗拒执行,民警可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以确保安全。
民警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确保被处罚人的顺利交接。
保存记录
公安机关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作为执行拘留的正式记录。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讯问与处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所的运作合法、规范,并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