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般的跨国收养程序:
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需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护照复印件以及二寸免冠照片等。
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完整的收养文件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
审核选配
中国收养中心对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收养人进行审核,并参照其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同时将被收养人及送养人的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签发通知
审核通过后,中国收养组织向外国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知送养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需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如夫妻共同收养,则应共同来华;若一方不能来华,需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办理登记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订立收养协议,并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收养协议、收养人及送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等。
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办理收养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对已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进行公证。
建议在办理跨国收养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确保所有程序符合当地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要求,以保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