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使得破产程序依法宣告结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当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清算、分配等一系列程序后,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且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便会启动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如果确认已经满足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法院将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这一裁定意味着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正式终结,其相关的债务清偿等事宜也告一段落。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财产处理完毕或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清算、分配等一系列程序后,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且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和解整顿程序完成:
债务人通过和解整顿程序完成,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破产原因已不存在。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破产原因消灭:
破产宣告前发现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因驳回破产。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包括:
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终止:
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不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对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权利。
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终止:
破产程序的终结也标志着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终止,相关事务处理完毕。
综上所述,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案件审理中因特定情形依法结束程序的法律行为,保障了各方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