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计准备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组成审计组,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
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审计人员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获取重要的证明材料,并确保这些材料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应当注明原因。
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后续审计
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以跟踪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议得到落实。
这些程序确保了财政审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财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