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办案程序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5-01-29 17:10:55 手机游戏

移送办案程序是指 当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移送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移送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移送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涉及跨区别移送的情况

涉及到跨区别移送的,一般还需要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的协助进行。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

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出具书面报告后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移送。移送案件时,随案附送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

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刑诉法公安机关移送管辖程序

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在管辖权方面的正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了管辖错误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和案件处理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