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内容: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接管和财产清算工作。
债权申报与会议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重整程序允许企业通过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和解
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议。
和解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启动,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破产宣告
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法院可能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其破产。
如果重整程序终止或和解失败,也可能导致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将被注销,债务得到公平清理。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企业破产的完整流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或有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