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财产控制权和处分权转移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所拥有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转交给管理人行使。
合同履行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禁止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启动后,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专属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重整与和解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和解。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除非经人民法院同意。
破产宣告
如果重整计划未能完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剩余财产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财产处置款项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后如仍有剩余的,剩余财产依法归股东享有。
程序不可逆
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即人民法院手里破产申请,就不能撤回,具有不可逆性。
这些后果旨在公平地清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建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以便尽快完成破产清算或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