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其他相关程序
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企业整顿:在破产宣告后,企业可以进行整顿,以恢复其经营能力。
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分配,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企业破产的完整流程,旨在公平地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尽可能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或有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