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的程序规则如下:
申请
申请人需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遗产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如果涉及不动产,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受理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公证法》及相关规定。
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受理通知单,并收取公证费。
审查
公证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具公证书
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需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如果涉及遗嘱,需提交遗嘱原件。
领取公证书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是继承公证的基本程序规则,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证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