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和情况。以下是简易程序的一些基本要求:
适用对象和程序限制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列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发回重审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审判组织和审限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为3个月,若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开庭方式和举证期限
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其他条件和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一种高效、简便的诉讼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一些条件和限制需要遵守。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应确保程序公正,同时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