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领养孩子的程序如下:
准备收养材料
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携带有效材料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等。
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提交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并进行初审。
将填写好的《证明表》及规定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审核与审批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区人口计生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
收养人资格审查
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选择与见面
拟收养人向福利中心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
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儿童福利机构办理正式的领养手续。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完成收养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建议:在整个领养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顺利完成收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