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提起自诉
自诉人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诉讼请求、证据和证人信息等内容。
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调解与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反诉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反诉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
中止与恢复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判决与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自诉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建议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详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