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如听证)。
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于时效制度,但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采取合法的行政救济措施。
审慎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审慎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采取科学的行政程序。
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平等原则为前提,没有豁免权。
实时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程序,不得过失久延行政程序。
查明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程序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并向公众公开行政程序的执行情况。
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措施时,应当承担法定责任。
正当程序原则: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岀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在实体法上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基础,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