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溯及既往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性质和功能。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它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在程序上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因此,程序法溯及既往可能有助于新法迅速、准确地适用,而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和公民对旧法的信赖利益。
具体来说,程序法的溯及既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程序法的功能:
程序法不涉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创造和确定,而是关注如何通过程序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因此,程序法的变更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小,可以溯及既往。
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实体法,要求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以保护公民基于以往法律所构建的秩序所获得的利益。然而,程序法并不直接涉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
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的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更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溯及既往有助于新法迅速妥适地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法的溯及既往可以提供更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程序法溯及既往主要是基于其功能、性质和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这种溯及既往并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助于新法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