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共同犯罪案件,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特定刑事案件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其他特定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有些案件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案件等被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