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和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必须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内提出,以便法院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和调查收集的必要性。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调查取证
如果法院决定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需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这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等。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承担因调查取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提供证据线索
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这有助于法院更有效地进行证据收集。
缴纳费用
当事人需要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遵守法律规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需要出示相关证件和委托书,并在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
证据使用
调查取证的结果将作为证据用于法庭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步骤构成了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