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监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标准和检验标准
质检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并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生产过程中的检查
生产过程中的检查要有相应的记录表,记录生产车间各个环节的质量情况,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质验人员要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下来。
成品检查
质量部门负责对成品进行检查,要检查产品的外观、功能、安全性等方面,并填写相应的检验报告,如果有不合格品,要及时记录和处理。
抽样检查
抽样工作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要审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安全认证。
检验工作
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应严格按质检机构质量手册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论负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办案程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质量监督员监督内容
质量监督员监督的内容包括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的校准和工作状态、检验工作环境状态、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在编制记录过程中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原始性等。
监督方式
监督可包括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检测以及其他评价被监督人员表现的方法。也可结合内部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来完成。
监督要求
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过单位授权或任命的人员担任,并符合监督员能力要求,按《质量手册》的要求执行。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这些程序涵盖了从制定标准、生产过程检查、成品检验、抽样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监督办案、监督员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到工程质量监理的各个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