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之所以被优先考虑,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程序公正的操作性和辨别性:
程序公正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辨别性,它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可预测。
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子目标: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目标的子目标。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公正不能实现,那么实体公正的大厦也会受到影响。
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尽管程序公正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但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许多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都是因为程序不公正而引起的。
程序公正的优先性:
在法治意义下,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因为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程序公正的不可弥补性:
程序不公具有不可弥补性,一旦程序不公,即使最终结果公正,也无法弥补程序上的错误。例如,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都暴露了程序不公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
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导致治法存而法治亡。
综上所述,程序公正的优先性不仅是因为它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行性和可辨别性,而且因为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首先确保程序公正,以此为基础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从而维护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